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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20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后,从被告人潘某某手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便河边社区的家中容留刘某某一起将购得毒品全部吸食。

(2)2020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吸毒人员汤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后,从一绰号为“静坨”(另案处理)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购得毒品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便河边社区的家中容留汤某某一起将购得毒品全部吸食。

(3)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3日、3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收到吸毒人员文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后,从“静坨”手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购得毒品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便河边社区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文某某一起将购得毒品全部吸食。

2、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收到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转账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将毒品一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通过自家窗户交给了被告人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指认案发现场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彭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汤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供述和辩解;4.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洞)检字[2020]第2098号、第2099号、第2101号、第2102号、第2145号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将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给他人,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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