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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潘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现住新昌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经事先商量,4次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牌九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抽头人民币7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甲在新昌县**镇**村**号陈某戊家,召集金某某、陈某乙、俞某某、高某某、陈某丙等人进行牌九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2、同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甲在上述点,召集金某某、陈某乙、俞某某、高某某、谢某某等人进行牌九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元;

3、同年3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甲在新昌县**镇**村**号陈某丁家,召集金某某、陈某乙、谢某某、俞某某、高某某等人进行牌九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元;

4、同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甲在上述地点,召集金某某、陈某乙、谢某某、俞某某、高某某等人进行牌九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潘某甲、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潘某甲、陈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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