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街道**村**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8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在灌云县沂河堆河淌内,先后倾倒危险废物九十四桶,共计4.7吨。经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鉴别认定,陈某甲等人倾倒的酸性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腐蚀性。倾倒废液ph值为0.56mg/L。
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短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李某某、万某某、陆某某、陈某乙、孙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5.辨认笔录、倾倒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王某某联系电话1396035****、周某甲联系电话1980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