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捕前住成都市郫都区**镇**期**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实施诈骗,仍将陈某乙购买的号码为FFXF****微信号发至兼职群内,后被害人唐某某添加该微信号后,由被告人陈某甲先与其聊天,询问是否刷单,并以查看信誉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支付宝内花呗和芝麻信用积分截图,得知被害人唐某某花呗有12000元额度后,又将虚假的购物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唐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乙向其QQ好友“少年”(90948****)联系,让其发送价值12000元的支付宝收款码,再发送给被害人唐某某。在被害人唐某某支付之后,被告人陈某乙将支付成功的页面截图通过“少年”转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从上家处获赃10897元,并将其中的6495元转给了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宝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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