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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常州**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城**区**栋**室。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城**区**栋**室。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至7月26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南京市玄武区钟山风景区微信平台退票系统漏洞,大量原价购买钟山风景区套票并在飞猪等旅游平台上折价售出,后在明知游客已游玩检票的情况下,利用系统漏洞,将已经检票的门票进行退票。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将系统漏洞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共计骗取中山陵园管理局人民币26.1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9.77万元。

同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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