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1月1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荔浦市人,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1月1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及曾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11人,在荔浦市**镇**村**水库旁的岭上采伐桉树,陈某甲和王某某两人一组,陈某甲负责使用油锯砍树,黄仁德负责将树推倒,在砍倒几棵树之后陈某甲见旁边有刺藤,影响做工,便将刺藤锯断,陈某甲便喊了一句“谁去拖一下刺藤?”袁某某和欧某某答应了一声就去拖刺藤。喊完话后陈某甲和王某某继续砍树,并将树往预定的方向推倒,袁某某并不知道上面的陈某甲、王某某正在采伐并推倒树木,拖着刺藤要离开,被倒下的树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提取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3、医院120出诊院前急救病历单;4、证人曾某某、陈某丁、欧某某、陈某戊、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词;4、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在砍树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致倒下的树砸到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案发后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共一百八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