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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王某甲等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营印刷厂,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现住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经营塑料加工场,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在福建诏安经营玩具加工场,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营玩具加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派对KTV”205号包厢喝酒唱歌。期间,陈某甲到该KTV211号包厢向互相认识的陈某戊敬酒,与该包厢陈某戊的朋友蔡某甲浩发生纠纷后被劝走。被告人陈某甲心怀不满,伺机报复。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被害人蔡某甲在皇室派对KTV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等人来到**派对KTV203号包厢,取用该包厢中的烟灰缸、水果盘、酒杯或徒手对在该包厢中的被害人蔡某甲、陈某戊、蔡某乙等人砸打,将蔡某甲、陈某戊、蔡某乙打伤后逃离现场。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蔡某乙上唇贯通伤、二枚牙齿折断、多处创口、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蔡某甲多处创口、多处挫擦伤,属轻微伤;陈某戊多处创口,属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王某甲、陈某丙分别于2019年7月3日、8月5日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投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一方已与被害人蔡某乙、蔡某甲、陈某戊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从轻或免予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周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2.被害人蔡某乙、蔡某甲、陈某戊的陈述;

3.证人夏某某、王某丙、陈某戍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及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法医鉴定结论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视听资料; 

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周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擎、陈某丙杰、陈某乙、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擎、陈某丙杰、陈某乙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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