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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王某甲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日用百货商店内,以转让*日用百货商店给被害人林某某为由,并将伪造的*日用百货商店的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抵押取得林某某的信任,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骗取林某某的借款人民币7万元、2013年7月25日骗取林某某的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3年8月26日骗取林某某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2013年9月9日骗取林某某的借款人民币2万元。直到2013年11月21日,林某某已无法联系到陈某甲、王某甲两夫妇,而*日用百货商店内也已搬空货物关门。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没有把*日用百货商店转让给林某某,也没有归还林某某140000元。林某某一共被骗140000元。

二、2013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日用百货商店内,编造在外面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将伪造的*日用百货商店的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抵押以骗取傅某某的信任,傅某某把人民币33000元借给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王某甲当场写了借据,商定于当年11月30日还钱给傅某某。直到2013年11月30日,被害人找到王某甲,王某甲以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拖延未还。大约过了10天,被害人再次前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日用百货商店找王某甲夫妇时,发现其经营的*日用百货商店已搬空货物关门,之后,被害人一直联系不上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陈某甲和王某甲也没把钱还给傅某某。被害人傅某某共被骗走33000元人民币。

三、2013年8月20日和同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日用百货商店内,虚构经营月饼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王某乙的信任,王某乙分两次,每次均是借20000元给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商定于当年农历八月十五日还钱。还钱日子过了,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一直没有还钱,2013年10月底,王某乙联系不上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发现其经营的*日用百货商店已搬空货物关门,之后,被害人一直联系不上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陈某甲和王某甲也没把钱还给王某乙。被害人王某乙共被骗走40000元人民币。

四、2013年7月16日和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日用百货商店内,虚构在做承包树林砍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陈某乙的信任,陈某乙分两次,分别借50000元和30000元给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商定于当年9月16日还钱。但是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一直借口拖延没有还钱,2013年10月底,陈某乙联系不上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发现其经营的*日用百货商店已搬空货物关门,之后,被害人一直联系不上陈某甲和王某甲夫妇,陈某甲和王某甲也没把钱还给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共被骗走8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将骗取被害人的29.3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和日常挥霍花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调取的银行流水,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出租房租赁合同、借款收据,广东海洋大学提供的申请书和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湛江市霞山区荣哥日用百货商店的工商登记资料

2被害人林某某、傅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苏某某、孙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泽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林某某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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