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大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8年3月13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0年8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逮捕,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田守才,绰号长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社区**组**号**室。2015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为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8年4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桥村、东塍镇西楼村铁皮屋、市政府后面毛竹林等地开设野外赌场,招揽王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三十二张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000元许,其中被告人田守才在2018年5月入股该赌场,主要负责护场,其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辨认照片;
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郑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及同案人员陈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二、诈骗的事实: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与王某某(另案)经事先商量后,在临海市东塍镇西楼村陈某甲、田守才等人开设的赌场内通过诈赌仪器对被害人林某某、于某某进行诈赌,骗得人民币18000余元。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桥头小区被传唤到案;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田守才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林桥村零点洗车场门口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3.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林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及同案人员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结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守才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素娇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田守才现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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