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垫江县****栋**。2020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丰都县**保险公司**,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市场**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刘勇、值班律师谭川江、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缴费就可以办理汽车驾驶、出租车营运执照和货运证”、“办理重庆本地驾驶证,不用考试,直接拿证、增驾”等虚假广告信息实施电信诈骗。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看到田某某发布的信息后,认为可以从中牟利,遂利用其在保险公司上班的便利,对外宣称可以代办驾照。2019年2月至4月期间,陈某甲在收人钱财后转给田某某28400元用于办理驾照。在此期间,陈某甲多次催促田某某办理驾照,但田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陈某甲在明知田某某无法办理驾照后,仍继续以代办驾照名义收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1100元,并将收取的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代办驾照名义骗取陈某乙人民币共计5500元。
2.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代办驾照名义骗取秦某某人民币6000元。
3.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代办驾照名义骗取万某某人民币6000元。
4.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代办驾照名义骗取蒋某某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在案发后已退赃款人民币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正宗
检察官助理 :许雪薇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垫江县****栋**。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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