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4月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4月28日因病被决定所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容留卖淫于2020年9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甲、石某乙容留资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新村**烙锅店隔间和******号*单元***室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3470元。2020年8月29日,资某某与赵某某约定以26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2020年9月4日,资某某与陈某丁约定以1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
2.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刘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号*单元***室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700元。2020年9月6日,刘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分别与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发生性关系一次。
2020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石某乙在金华市金东区******号*单元***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资某某、刘某某、罗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石某乙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石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文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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