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19〕9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湄潭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安置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油松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9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伪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饶某甲,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石某某、饶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湄潭县新南镇凉井村桂坪组火老坡山林的林木,到火老坡等候陈某甲,陈某甲驾车载被告人饶某甲到火老坡山林帮忙看林木价格,陈某甲向石某某指了要卖的林木边界,双方谈好价格,石某某当场付给陈某甲林木款3000元,并让饶某甲找工人为其砍伐林木。饶某甲联系了饶某乙、廖某甲、廖某乙为石某某砍伐林木。第一天开始砍伐林木时,石某某到火老坡山林处为饶某甲、饶某乙、廖某甲、廖某乙指了砍伐林木的边界,并将剩下的1500元林木款拿给饶某甲,饶某甲、饶某乙、廖某甲、廖某乙开始砍伐林木。当日10时许,石某某离开山林给饶某甲等人准备午饭,后被害人陈某乙(系陈某甲叔叔)到火老坡山林附近挖沙,看到饶某甲等人从山林里抬木棒出来,就给饶某甲讲不要砍错了,并到山林给饶某甲等人指了边界后离开现场。第二天,石某某继续组织饶某甲等人砍伐火老坡山林的林木,砍伐期间石某某接到陈某甲的堂弟陈某丙电话称火老坡山林在扯皮,石某某便打电话给陈某甲讲了情况,陈某甲让饶某甲将1500元林木款退给石某某,后石某某等人停止砍伐林木。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因火老坡林木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到凉井村委会商谈时发生口角,陈某甲被陈某丙打伤,后陈某丙向新南镇林业站举报陈某甲采伐火老坡等处林木,新南镇林业站将案件移交湄潭县公安局查处,湄潭县公安局对新南镇凉井村桂坪组火老坡山林林木被滥伐一案立案侦查。经湄潭县林业局鉴定,火老坡山林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4.482立方米。陈某甲在得知自己被陈某丙举报和被害人陈某乙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陈述火老坡山林是陈某甲卖给石某某砍的情况后,认为其与陈某丙在火老坡山林的权属争议上,陈某乙没有说公道话,挑拨陈某丙与自己扯皮,对陈某乙产生怨恨,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捏造了陈某乙参与卖火老坡山林的事实,指使石某某、饶某甲、冯某某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作假证,还要饶某甲指使砍伐工人饶某乙、廖某甲、廖某乙作假证,并指使其母亲冯某某向公安机关作了陈某乙卖火老坡山林分了1000元给她的假证,以达到诬告陷害陈某乙的目的。石某某按照陈某甲的指使,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捏造火老坡山林是陈某乙卖的,其与陈某乙合伙砍伐销售获利,林木本钱是拿给陈某乙,砍伐工人是陈某乙联系的,卖林木所得利润是陈某乙与其瓜分的事实,同时指使饶某甲、廖某甲向公安机关作出开始砍伐林木时是陈某乙到火老坡指山林边界的假证。饶某甲按照陈某甲、石某某的指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作了其砍伐火老坡山林是陈某乙喊的,开始砍林木时是陈某乙到火老坡山林等候指山林边界的假证,指使饶某乙、廖某甲、廖某乙向公安机关作了开始砍林木时是陈某乙到火老坡山林等候指山林边界的假证。湄潭县公安局根据陈某甲、石某某、饶某甲、冯某某、饶某乙、廖某乙、廖某甲等人的证实材料,于2017年5月23日以陈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其刑事拘留,当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18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对陈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湄潭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对陈某乙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2日以陈某乙、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对陈某乙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廖某乙、饶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湄潭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永昌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石某某、饶某甲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录音录像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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