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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程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南谯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室(租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3********,汉族,大学文化,定远县**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租住滁州市琅琊区**路**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夫妇在滁州市琅琊区****号自家住处,容留刘某某、李某甲、胡某甲三人从事卖淫活动。陈某甲为刘某某等三人提供卖淫场所,并在路边拉客,在三人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时在外望风。客人发生性关系后,将嫖资支付给刘某某等三人,刘某某等三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分成比例,将嫖资的40%付给陈某甲。

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三人从事卖淫活动,仍让刘某某等人在自家住处从事卖淫活动,在刘某某等人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时在外望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其向**派出所**徐某某请客、送礼,向徐某某打探消息,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姚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600元。

2.2019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韩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300元。

3.2019年5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马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1000元。

4.2019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易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150元。

5.2019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张某甲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6.2019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许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准备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并已收取200元嫖资,因许某某嫌刘某某年龄大未发生性关系。

7.2019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陶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8.2019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俞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150元。

9.2019年5月18日23时许,开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

10.2019年5月19日12时许,张某甲在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

11.2019年5月19日20时许,王某甲在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

12.2019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李某甲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13.2019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吴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14.2019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史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15.2019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李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与胡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

16.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杨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17.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朱某某,朱某某带胡某甲到滁州**站旁**酒店**房间,与胡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000元。

18.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张某乙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19.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李某乙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300元。

20.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蒋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21.2019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颜某某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22.2019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潘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23.2019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宋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24.2019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陈某乙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150元。

25.2019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于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二楼房间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26.2019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黄某某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300元。

27.2019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李某丙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28.2019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李某甲与李某丁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李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29.2019年5月22日21时许,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位于滁州市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与胡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0元。

30.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王某乙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300元。此前,2019年4月23日晚,经陈某甲介绍,王某乙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支付嫖资400元;2019年5月19日晚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支付嫖资500元

31.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李某甲与李某丁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李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32.2019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胡某乙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150元。

33.2019年5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胡某甲与张某丙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胡某甲收取嫖资200元。

34.2019年5月23日凌晨,杨某某通过4月份在**路**号二楼嫖娼而获取的刘某某微信,再次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告知陈某甲后,杨某某带刘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000元,刘某某将收到的嫖资分成支付给陈某甲。

35.2019年4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刘某某与张某丁在琅琊区**路**号住处二楼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150元。5月21日晚23时许,陈某甲介绍李某甲与张某丁在同一地点发生性关系,李某甲收取嫖资150元。

36.2019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王某丙嫖娼,王某丙未谈妥嫖资,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支付宝、微信收付款截图、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租赁合同、单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甲、胡某甲、姚某某、韩某某、马某某、易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陶某某、俞某某、开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乙、吴某某、史某某、李某丙、杨某某、朱某某、张某丙、李某丁、蒋某某、颜某某、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于某某、黄某某、李某戊、李某巳、林某某、王某乙、李某庚、胡某乙、张某丁、杨某某、张某戊、王某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程某某明知陈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军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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