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里**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里**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在安吉县**街道**加油站对面以及**街道**村经营小晨小吃店期间,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共计销售金额2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测,安吉某某小吃店生产、经营的生煎包子中含铝含量为251mg/kg,不符合国家卫计委2014年第8号公告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出具说明,超范围滥用硫酸铝铵,对人体造成一定损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含铝泡打粉一袋;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国芳
检察官助理:彭高翔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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