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住**镇**村**组,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因赌博被昆明警方抓获,同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童进修,又名童红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住**镇**村**组**号,无固定职业。2010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洪湖市**镇,住**镇**村**组**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并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住**镇**村**组**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月2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童进修、熊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2月18日至3月2日,监利县**镇人陈某乙(又名陈某丙,另案处理)在网市镇北口村7组聂某某家一楼堂屋开设赌场,每天白天、晚上各开一场,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输赢金额上万元,平均每场参赌人数达到50多人。被告人陈某甲、童进修与同伙方某某(绰号某某甲)、胡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轮流摇骰子当“老爷”,被告人熊某某、向某某在赌场内做“幺场”,负责收钱赔钱和“打杠子”抽头,同伙刘某某(已起诉)等人在赌场内负责发放开支。2015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童进修、熊某某、向某某等人在聂某某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被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51人,现场缴获赌资201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童进修、熊某某、向某某的供述;2.同伙刘某某的供述;3.证人及参赌人员聂某某、焦某某、李某甲、胡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陈某丁等51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二、故意伤害罪
2008年5月26日,仙桃市**镇人李某乙、叶某某、欧阳某某等人来到监利县新沟镇英勇村,在被告人童进修等人所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李某乙输完了自己带来的钱,并输掉赌场上的“杠子钱”,引起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同伙舒某某、袁某某(因本案均已判刑)等人的不满。当天下午4时许,赌场散场后,李某乙、叶某某、欧阳某某等人乘车准备离去。陈某甲、舒某某、袁某某等人冲到李某乙所乘的车旁,持刀砍伤叶某某、欧阳某某、李某乙。叶某某、欧阳某某、李某乙下车躲避,被告人陈某甲一伙继续追赶。期间,叶某某持一把铁锹击中袁某某头部,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一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叶某某、欧阳某某的陈述;2.证人夏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陈某戊、朱某某、邓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伙舒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及其同案刑事判决书;4.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进修、熊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童进修、熊某某、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还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进修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童进修、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陈某甲、童进修、熊某某、向某某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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