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路**号**花园**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2011年10月1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岑溪市**镇**塘**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简某某、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简某某相约陈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城一办公室内商谈利用网络网站开设赌局。被告人陈某甲找到赌博上庄“阿华”(情况不详,在逃),由“阿华”负责提供赌博网站及账号密码进行网络赌博投注,并占投注金额收益分成三成,而余下七成收益中,陈某甲占五成,陈某乙、简某某两人共占四成,黎某某占成—成。简某某、陈某乙负责发展下家收取赌博投注。在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简某某、黎某某等人通过网址为am.******.com的网站以代理方式,开设多个账号密码提供给李某某等人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其中简某某的下家李某某共投注赌博金额人民币7729784元, 陈某乙的下家“阿养”(情况不详,在逃)及“豆皮佬”(谭某某,在逃)分别投注赌博金额人民币5577863元、881864元。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简某某、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3月2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U盘1个。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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