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07号
被告人黄刘全,曾用名黄新全,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利用摩托车搭客的便利,招揽嫖客,并收取同案人(另案处理)支付的介绍费,将嫖客带至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楼出租屋接受潘某某、陈某乙等人提供的卖淫服务。2020年1月8日1时许,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在上址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刘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黄刘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管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刘全、管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三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三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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