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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96号

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系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16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1年1月6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从陈某乙(另案处理)掌控的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相应税款共计506998.14元。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税款已补缴。2020年12月24日,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沈学林

检察官助理:丁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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