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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莫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和朋友陈某乙等人一起在横县横州镇格莱美酒吧喝酒,凌晨3时50许,陈某甲、莫某甲、陈某乙离开酒吧准备回家。陈某甲、陈某乙在酒吧门口处等莫某甲去停车场取车过程中,看见陈某甲的堂妹陈某丙和被害人莫某乙等几名男子在酒吧门口处聊天,陈某乙过去劝陈某丙早点回家时与莫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陈某甲看见后立即过去帮陈某乙殴打对方,后双方被酒吧保安拦开。被酒吧保安拦开后陈某甲继续与莫某乙等人争吵,此时莫某甲驾驶一辆轿车来到酒吧门口处,陈某甲高喊莫某甲打开轿车后尾箱,莫某甲意识到陈某甲他们出事后立即打开车后尾箱,车尾箱里放有三把砍刀,陈某甲拿了一把砍刀冲向莫某乙等人,并举刀砍向莫某乙,莫某乙躲闪没有被砍中。在此过程中,莫某甲和另一名男子也从车尾箱各拿了一把砍刀冲向人群帮陈某甲。酒吧保安发现情况后立即将陈某甲拦住,并把陈某甲手中的砍刀抢走交给莫某甲,莫某甲将刀放回车尾箱。陈某甲的刀被抢走后继续与莫某乙等人争吵,莫某甲看见陈某甲与对方越吵越厉害,因担心陈某甲与对方打起来时会吃亏,故意没有把车尾箱关上,并拿了一把砍刀在陈某甲他们旁边看着,之前那名拿刀的男子也从后尾箱拿了一把砍刀出来。陈某甲在与对方争吵过程中突然再次从车尾箱拿了一把砍刀砍向莫某乙,砍中莫某乙右手,造成莫某乙右手臂受伤流血。莫某乙被砍伤后,陈某甲、莫某甲等人将砍刀放回车尾箱,并由莫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因害怕被查处,陈某甲、莫某甲、陈某乙商量后,将三把砍刀扔进那阳大桥附近的江中。经鉴定,被害人莫某乙右上肢损伤致重要神经损伤、重要血管破裂、肢体皮肤瘢痕长度均达轻伤二级标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寻衅滋事事实。此外,陈某甲的家属支付了被害人莫某乙的治疗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了莫某乙和莫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陈某丙、陈某乙、莫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7.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亲自砍伤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甲配合实施配合寻衅滋事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检察官助理:崔心亮

                            2019年9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莫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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