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葛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28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葛某某、朱某某(在逃)经共谋以“碰瓷”方式诈骗财物,由被告人陈某乙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R3****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搭载着被告人陈某甲,故意在本区火姬路旧围村口路段缓慢行驶,而被告人葛某某、朱某某则各自骑着一辆共享单车在后面物色对象、等候时机,在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准备变道超车时,被告人葛某某即故意将共享单车扔向被害人张某某车辆,并倒地制造被其撞倒的假象,且用事先准备好的黄鳝血涂在耳朵上,假装受伤流血,再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赔钱,后被害人张某某同意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与被告人葛某某签订了事故私下和解协议。在被害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后,因被一名路人及时提醒揭穿而未继续支付剩余的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遂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材料;5.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葛某某、陈某乙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7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53号《量刑建议书》9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9张,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7、《证据开示表》3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