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湖南省祁阳县人大代表,原江门市江海区****工艺品商行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祁阳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江门市江海区****工艺品商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祁阳县******。2019年8月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江门市江海区****工艺品商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祁东县******。2019年1月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甲、董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聘请廖某某(已判刑)负责江门市江海区****工艺品商行(以下简称****商行)的经营管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廖某某等商行管理人员,先后纠集被告人董某甲、华某某(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蒋某某(已判刑)、唐某乙(已判刑)等人担任讲师,纠集被告人唐某甲、戴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石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销售经理。上述人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后,以****商行为据点,安排讲师和销售经理采用言语恐吓、威胁等手段,使游客产生畏惧心理,或先强行收取游客钱款,再随意给予廉价玉器的“软暴力”方式对游客实施强迫交易,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1.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李某乙、甘某某被陈某乙、李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8665元、400元;被害人朱某甲、陈某丙被曾某甲、姚某某(均另案处理)强迫购物人民币10997元。4999元;被害人邓某某被被告人董某甲、唐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1999元。
2.2018年4月29日,被害人申某某、孟某某、刘某乙及王某甲、王某乙夫妇被唐某乙、戴某某强迫购物人民币17997元、3999元。2900元。3999元。
3.2018年5月2日,被害人易某某、吴某某、王某丙被唐某乙、戴某某强迫购物人民币3999元,11999元,3999元。事后三被害人分别取回退款人民币3499元、11000元、2000元;被害人刘某丙被陈某乙、李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6666元。
4.2018年5月5日,被害人杨某甲、刘某丁、朱某乙被被告人董某甲、唐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6999、6999元、6999元。
5.2018年5月9日,被害人刘某戊、罗某某夫妇及刘某己被曾某甲、姚某某强迫购物人民币9999元、1999元。
6.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被蒋某某、石某某强迫购物人民币5999元、5999元;被害人张某丙、王某丁、岳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被华某某、刘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82997元、12998元、2999元、2999元、2999元。事后被害人张某丙取回退款人民币74997元。
7.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张某丁及高某某、何某某夫妇被蒋某某、石某某强迫购物人民币1800元、4999元。
8.2018年7月25日,被害人张某戊被华某某、刘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19664元,事后取回退款人民币19664元;被害人农某某、唐某丙被蒋某某、石某某强迫购物人民币2000元、12999元;被害人李某戊、陈某丁夫妇被董某乙、曾某乙强迫购物人民币6666元。
9.2018年8月16日,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戊、杨某乙被陈某乙、李某甲强迫购物人民币13149元、11998元、1999元。事后被害人胡某某取回退款人民币13149元。
综上,本案强迫交易总金额共计人民币307877元,其中被告人董某甲、唐某甲强迫交易金额共计22996元;华某某、刘某甲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24656元;陈某乙、李某甲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2877元;蒋某某、石某某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33796元;唐某乙、戴某某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8892元;曾某甲、姚某某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7994元;董某乙、曾某乙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666元。
2019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衡阳东站**月台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玉器、销售单据等物证;
2.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朱某丙、刘某丁、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甘某某等人的陈述;
5.同案人廖某某、华某某、陈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陈某甲、董某甲、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董某甲、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董某甲、唐某甲积极参与犯罪集团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祁东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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