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生活超市门口与被害人罗某某因喝酒的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蒙某某、邝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到来,被告人蒙某某上前用手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头部,邝某某拿起一张铁凳从后殴打罗某某的头部。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被害人罗某某多次摔倒在地并与邝某某、卢某某、蒙某某一起对被害人罗某某的身体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蒙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杜永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陈某甲、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