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乡,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张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决)建立“教练”拉手团队,纠集拉手招揽赌客到上游的10多家微信赌博群赌博,从微信赌博群获取“返水”。至2019年5月团队被查获,期间获取的“返水”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400万元以上。团队设有拉手、客服、财务,拉手负责招揽赌客到微信赌博群赌博,从团队获取“返水”;客服负责建立拉手和微信赌博群的联系,领取每天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工资;财务负责核算、发放拉手的“返水”和客服的工资,领取每天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工资。
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系拉手,招揽赌客到微信赌博群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22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蔡某甲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18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25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蔡某乙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59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38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20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参与,获取团队的“返水”累计人民币52万余元,个人获利人民币3万元。在上述被告人参与期间,团队获取微信赌博群的“返水”数额均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蔡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在福建省福清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在辽宁省本溪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在福建省德化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蔡某乙于2019年8月26日在浙江省温岭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8月20日到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被抓获。
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蔡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蔡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黄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以及同案犯张某某、洪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和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蔡某乙、唐某某、苏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徐某某、许某某、唐某某、苏某某、陈某乙、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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