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3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被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被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在明知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无船名号渔船从福建省福鼎市前往苍南县南关岛海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同日17时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虾姑3.2公斤、杂鱼31公斤、无证泡沫渔船1艘、起网机1台及地笼网10个。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明知系禁渔期在东海海域使用同样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处理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过》、无违法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网具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 (联系电话187*******)、蔡某甲(联系电话187********)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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