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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薛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2282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赌博于2008年4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治安罚款500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6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2月底,薛某乙、潘某某、陈某乙、贺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街道**村的**殿内、**村与**街道**村交界的房子里、**村的殿内、**村等地开设 “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薛某甲为赌场招揽赌客并收取红钱30余天,期间赌场累计抽取头薪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受雇为赌场管理、看皮桶10余天,期间赌场累计抽取头薪10余万元。

被告人薛某甲、陈某甲于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薛某乙、薛某丙、谢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陈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5879****。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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