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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周某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的一间小卖部内持刀等工具抢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人民币约630元后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

1、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花园**路边,将李某某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893元。

2、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钟某某、陈某乙(该两人另案处理)意图盗窃劳某某停放在位于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KTV门前的一辆电动车,盗窃过程中被该KTV的工作人员发现,随后钟某某手持液压钳做出击打动作,吓退该KTV的工作人员后,与陈某甲上了陈某乙驾驶的小轿车离开现场。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陈某戊(另案处理)进入位于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区**栋**号商铺的“**”便利店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香烟一批、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监控主机一台等物品。经价格认定,该批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6612.5元。

4、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陈某戊进入位于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手机店实施盗窃,盗走手机、手机充电器若干、电脑主机1台。

5、2019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钟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陈某戊进入位于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区**栋**号店铺的“**”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约2240元、香烟一批等物品。经价格认定,该批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8870元。

6、2019年12月02日0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陈某戊、何某某进入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店”实施盗窃,盗走**收银系统柜一个、监控主机一台等物品。经价格认定,该批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6612.5元,**收银系统柜、视频监控U盘的价值合计人民币4761元。

7、2019年12月0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何某某、陈某戊在盗窃“**店”得手后又进入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 “**摄影店”实施盗窃,盗走监控主机一台。

8、2019年12月03日0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何某某、陈某戊破坏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 “**茶店”的玻璃门,进入该店实施盗窃,盗走收银机钱箱一个、监控主机一个;陈某甲、袁某某等人撬开钱箱将里面的人民币约2000元平分。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玻璃门、监控录像机、收银机钱箱价值合计人民币1853元。

9、2019年12月03日0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何某某、陈某戊在盗窃“**茶店”得手后,又进入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广场**楼的“**火锅店”和“**店”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和视频监控主机、硬盘等物品。经价格认定,“**店”的三台计算机配套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280元。

10、2019年12月06日0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钟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周某某、陈某戊进入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号**层的“**超市”实施盗窃,盗走保险柜一个、香烟一批。陈某甲等人撬开保险柜将里面的约人民币51568.5元平分。经价格认定,该批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6988.56元。

11、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伙同钟某某、陈某乙等人意图进入位于茂南区**路**号大院**号**层**号房的“**商行”实施盗窃,钟某某与同伙破坏卷闸门后,准备入店实施盗窃时听到店内有人大喊,便快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又结伙多次入室盗窃;陈某甲结伙盗窃数额巨大,袁某某结伙盗窃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广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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