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黄祥武,海南众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居委会**长廊**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许某甲和王某甲(已死亡)找被告人陈某甲商议在屯昌县城开设赌场,三人商定由陈某甲去找时任屯昌县**局局长黄某某疏通关系,王某甲、许某甲负责经营赌场,按照陈某甲占股40%,许某甲、王某甲各占股30%进行分成。后陈某甲找到黄某某疏通关系,陈某甲出资20万元,王某甲、许某甲各出资15万元, 陈某甲将该50万元分多次送给了黄某某。
得到黄某某的关照后,王某甲租赁屯昌县**镇**路**号一楼开设了赌博“大小”的赌场,赌场共开设了约一年半的时间。赌场共计获利20余万元,陈某甲分得4万元;许某甲分得1.3万元左右,并每次到赌场时领取一包芙蓉王香烟。
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2月14日,屯昌县公安局两次查处了该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屯昌县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林某甲、王某丙、林某乙、林某丙、朱某某、许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北区**栋**房,联系电话:139075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屯昌县**镇**居委会**长廊**号,联系电话:1397630****。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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