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号,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附近。因收购赃物,于2020年1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书能,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涉嫌盗窃罪、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9日至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长期在陵水县内盗窃他人电动车,并将盗窃车辆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宁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冼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冼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新村镇中山北一横路9号门口。次日凌晨,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许某甲到冼某某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冼某某电动车线路拔断并重新连接发动,二人一同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冼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73元。
2.陈某乙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陈某乙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中心大道农贸市场停车场。次日,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着许某甲到陈某乙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陈某乙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04元。
3.李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镇**局宿舍。次日凌晨,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许某甲到李某某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李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736元。
4.郭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11月13日18时,被害人郭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新村镇中山二横路7号门口。次日凌晨,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许某甲到郭某某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郭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802元。
5.黄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镇**路黄某某家门口。次日凌晨,陈某甲骑着其摩托车,载着许某甲到黄某某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黄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970元。
6.王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12月2日9时,被害人王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陵文路清凤椰林湾公寓门口路边处。10时许,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着“阿某某”(身份未查明)到王某甲停放电动车处,二人将王某甲的电动车窃取后逃离现场,并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王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162元。
7.许某乙电动车被盗案
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许某乙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新村镇农贸市场77号门口。次日凌晨,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许某甲到许某乙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许某乙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080元。
8.曾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367号桂林米粉店左侧停车位。次日凌晨,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着许某甲到曾某某停放电动车处,许某甲负责把风,陈某甲将该车盗走。二人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曾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995元。
9.徐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1月15日14时,徐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北二横路13号门口。16时许,陈某甲驾驶其摩托车,载着“阿某某”到徐某某停放电动车处,二人将徐某某的电动车窃取后逃离现场,并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宁某甲。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徐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678元。
10.收购杨某某摩托车案
2019年2月某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陵水县**镇**村**路**号自家门口的一辆陆爵牌二轮摩托车被盗走。后该车被宁某甲以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杨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140元。
11.收购唐某某电动车案
2020年1月15日,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陵水县**镇**小区的一辆金彭牌二轮电动车被盗走。后该车被宁某甲低价从他人处收购。
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唐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854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在陵水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扣押了陈某甲驾驶的摩托车一辆。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宁某甲在陵水县**镇**村的废品收购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废品收购站内扣押了涉案的一辆金彭牌二轮电动车、一辆陆爵牌二轮摩托车。经查,金彭牌二轮电动车为被害人杨某某所有,陆爵牌二轮摩托车为被害人唐某某所有,公安民警已经将车辆返还二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辆、电动车1辆、六角铁1个,小扳手1个,十字螺丝刀1把;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办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王某乙、陈某丁、刘某某、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黄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许某乙、冼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11份;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宁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卷,审查起诉卷1册;
3.涉案款物:手机3部、摩托车1辆、六角铁1个,小扳手1个,十字螺丝刀1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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