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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谢伟权盗窃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伟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幢**梯**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于2016年8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驾车到三明市梅列区佳嘉惠超市崇桂店内,合伙将上述超市的两瓶价值人民币2300元(以下币种同)的五粮液牌白酒盗走。案发后,上述超市员工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4月2日在泉州市鲤城区天后路南菜市场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并在陈的车上缴获被盗白酒。

2.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区东海泰禾广场负一层荣兴购物店内,将上述店里一瓶价值1480元的1L蓝带马爹利洋酒盗走。

3.2020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经共谋后,到本区东海泰禾广场负一层荣兴购物店内,合伙将该店里的两瓶价值2960元的1L蓝带马爹利洋酒盗走。案发后,上述购物店店长吴某某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9月24日在鲤城区好地方酒店将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的家属代其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5490元,取得吴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五粮液牌白酒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进货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五粮液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伟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谢伟权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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