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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谢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教育办。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海南省临高县******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9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工业区**宿舍**街**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路**巷**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盗用他人QQ号、冒充QQ好友、虚构朋友受伤需要治疗、伪造转账记录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楚某某、颜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实施诈骗,仍将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甲用于收取诈骗款,并介绍被告人陈某乙向陈某甲提供微信账号收款码收取诈骗款。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获取好处费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并将转到自己微信上的诈骗款按要求转至回款微信账户,被告人陈某乙微信账户共计收到诈骗款人民币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盗用他人QQ号、冒充被害人楚某某QQ好友,通过虚构朋友受伤需要治疗、自己微信限额、伪造转账记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楚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谢某某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5200元。

2.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盗用他人QQ、冒充被害人颜某某QQ好友向其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颜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谢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200元。

3.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盗用他人QQ号、冒充被害人何某某QQ好友,通过虚构朋友受伤需要治疗、自己微信限额、伪造转账记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陈某乙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元。

4.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盗用他人QQ号、冒充被害人韦某某QQ好友,通过虚构朋友受伤需要治疗、自己微信限额、伪造转账记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陈某乙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20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乙被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楚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陈某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92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临高县**镇**路**教育办;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省临高县**镇**街**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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