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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谢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2005年6月24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5年7月1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12月1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2017年8月2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温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5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甲(已判决)在杨某甲开设在浙江省金华永康、丽水、福建浦城等地的赌场内挂“热线”,通过组建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投注的形式,召集张某某、黄某甲、瞿某某等多个赌博人员进群投注,再转投至现场赌场,并从庄家处抽取“热线费”获利。期间该支热线至少经营15天以上,每天参与1-2场热线赌博,共参与20场左右,接收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60余万元,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2018年4月至5月底,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杨某甲赌场提供资金进行赌资结算,时间达15天以上,期间赌场接收赌资累计约人民币45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利金额暂时无法计算。

3、2018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钱某某(已判决)在杨某甲开设在金华永康、丽水的赌场内挂“热线”,通过组建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投注的形式,召集蔡某某、王某乙、陈某丙等多个赌博人员进群押注,再转投至现场赌场,并从庄家处抽取“热线费”获利。期间该支热线经营时间至少10天,平均一天两场赌博,接收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36万元,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个人获利2500余元。

4、2019年2月19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黄某乙(已判决)开设在安徽蚌埠蓝莓庄园的赌场内,以牟利为目的,先是自己利用电脑帮助赌场庄家写单图,后因有事离开赌场,就将自己装有相关写单图软件的平板电脑借给该赌场用于写单图。时间累计12天,非法获利4100元,期间该赌场接收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700余万元。

2019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玉环市楚门镇吴家村后吴路33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玉环市清港镇清华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为尔客酒店316房间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分别退出个人非法所得7100元、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瞿某某、黄某甲、蔡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杨某乙、潘某甲、王某丙、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甲、张某某、钱某某、彭某某、黄某乙、潘某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结伙开设赌场,其中陈某甲、谢某某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在杨某甲金华、丽水、浦城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黄某乙安徽蚌埠的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丽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已逮捕;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6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28页。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9600元(暂存于玉环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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