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角**”,男, 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男, 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汕头市濠江区**经济联社负责人、居委会主任、书记,汕头市濠江区第四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 1956年**月**日生,香港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香港籍,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园**栋**房、**房,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0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甲、许某某、陈某丙、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陈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谢某甲、许某某、陈某丙、吴某甲灶等人为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事实
(1)非法经营罪
汕头市濠江区**居委在时任该社区经济联社负责人、居委会主任被告人谢某甲的组织、策划下,于2014年未经国土和林业等部门批准,以**公路扩建迁老墓,需要安置为由,与被告人陈某甲合作,双方协议约定由**经济联社在该社区的**山提供3.707亩山林地,被告人陈某甲出资建设墓穴销售,所得利益按经济联社40%、被告人陈某甲60%分成,协议达成后,被告人陈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该处平整林地,建成实际占用面积11.81亩的墓穴1368穴。由于没有任何批准手续,所建墓穴无法对外销售,在被告人谢某甲的撮合下,被告人陈某甲与**公墓老板被告人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许某某以**公墓名义开具收据、提供《公墓安葬证》对外销售,被告人许某某收取被告人陈某甲300万元补助,及所销售墓穴30年的管理费。随后被告人许某某指使**公墓的经理被告人陈某丙等人以**公墓名义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定价对外销售被告人陈某甲违建的墓穴,至今已经销售1241穴,销售所得金额9231.88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实收8006.5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收取管理费407.8万元,**经济联社收取406万元。其建设范围经国土部门测量,实际占地面积为11.8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省级公益林地”。上述五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997年,被告人许某某开始在**街道**居委**山水库顶建设经营**公墓,后在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基础上,向**经联社和**经联社购买林地建设墓穴进行销售,销售墓穴所得1120万元,2007年被发现其建设范围违法超出批准的面积达9.825亩。经鉴定,其超建的范围为省级公益林地。
2.违法事实
(1)2015年4、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时任居委会主任被告人谢某甲的默许下,未经批准在**居委**水库旁私自组织被告人吴某甲等人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外围墙面积为691.28平方米、室内面积为153.32平方米的水泥房。2017年3月16日,濠江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行为作出没收违章建筑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后该处水泥房仍由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违法占有、使用,至2019年10月中旬,该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向汕头市**服务有限公司转租**街道**居委集体所有的位于该居委**片区的土地共41.317亩,后于2018年4月间,在土地青苗赔偿款未与部分村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甲组织人员对该片土地进行填土平整,并建成厂房,部分自己使用,部分出租。经测量,该片区平整后建设面积达45.072亩,其违法占地面积为3.755亩。至今,该片地一直被被告人陈某甲占有经营。2019年11月25日濠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交人民币107.89万元,被告人许某某退交赃款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陈某丙退交赃款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前科查证情况、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关于**公路扩建工程**路段应迁坟墓安葬点建设复绿承诺书》、《协议书》、专用收据、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整改通知书、**公墓购墓地登记表、公墓安葬证等;
2.鉴定意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居委、**居委被占林地测定报告、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居委、**居委被占林地测定报告补充说明、汕头市**公墓原征地范围及实际用地范围图等;
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谢某乙、黄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谢某甲、许某某、陈某丙、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谢某甲、许某某、陈某丙、吴某甲对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谢某甲、许某某、陈某丙、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墓穴,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丙、吴某甲还共同实施了二宗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黄楚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谢某甲、许某某、陈某丙、吴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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