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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花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荔湾区靖远路18号鲲鹏数码港三楼**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手机后盖。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华为手机后盖的进货、接单和销售,被告人贾某某负责华为手机后盖的包装、打包和送货。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并当场从档口查获尚未销售的华为手机后盖19款共32150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现场缴获的华为手机后盖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52475元。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手机后盖价值人民币1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后盖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标的价格明细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均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贾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助理检察员:刘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1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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