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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日经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老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6 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3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9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弹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赌博于2007年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7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吸毒于2010年3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龙胖”,男,1988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3年8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矮乱”,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温岭市**镇**号。因吸毒于2009 年11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8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12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6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张”,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 年7月18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吸毒于2002年12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劳教两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小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黄某某、鲍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合伙,在温岭市大溪镇五峰村山上开设以“六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抽头,并帮助联系赌博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为赌场望风,赌场开设约4天,获利约人民币1.35万元。  

2.2019年11月7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合伙,在温岭市大溪镇五峰村山上开设以“六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场望风,赌场开设2、3天,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11月17日左右,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合伙,在温岭市大溪镇五峰村山上开设以“六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被告人林某甲帮忙管理赌场及接送赌博人,被告人林某乙为赌场望风,赌场开设约3天,获利约人民币1.35万元。被告人鲍某甲帮忙接送赌博人1天。

4.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戴某某、周某某合伙,在温岭市大溪镇五峰村、曹岙村山上开设以“六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鲍某甲负责接送赌博人,赌场开设2天,获利约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林某甲、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在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温岭市泽国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台州市路桥区碧中海沐浴会所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温岭市泽国镇**路**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乙于2019年12月9日到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鲍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在温岭市泽国镇**路**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前科劣迹资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钟某某、蔡某某、应某某、王某甲、丁某某、吴某某、王某乙、叶某甲、叶某乙、陈某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黄某某、鲍某甲、林某乙的供述;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行驶轨迹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戴某某、周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黄某某、鲍某甲、林某乙,为赌场提供帮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鲍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黄某某、鲍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黄某某、鲍某甲、林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伟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黄某某、鲍某甲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壹拾叁张,光盘叁张,提讯证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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