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友戴,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吸毒,于2013年4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合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辛某某、侯友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了拆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因被害人余某某要跳槽至其他公司从事澳门放贷业务,欲对余某某报复,并让多人注意余某某的行踪。2015年10月12日晚上,陈某甲接到电话报信称余某某在本市平沙镇**大排档附近出现,陈某甲遂让被告人侯友戴帮忙找人教训余某某,随后侯友戴找来“阿财”等四名男子(身份不明),陈某甲又叫了辛某某到场。在陈某甲的安排下,13日凌晨1时许,辛某某驾车载着“阿财”等四名男子来到**大排档门口,找到余某某后,“阿财”等四名男子遂持事先准备的水管下车对其实施了殴打致其受伤。事后辛某某驾车接应上述男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侯友戴被抓获归案;同月30日,被告人辛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辛某某、侯友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侯友戴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邓某某、苏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辛某某、侯友戴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侯友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辛某某、侯友戴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本案中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友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侯友戴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侯友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友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容海春
助理:李艳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辛某某、侯友戴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刑事谅解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 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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