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阳西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在阳西县**镇**村委会**庙后一鱼塘边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一条狗。
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在阳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口一鱼塘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乙一条狗。
201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在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一条狗。
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在阳西县**镇**村委会**村一养鸡场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丁一条狗。
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在阳西县**镇**村一瓦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戊良一条狗。
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阳西县**镇**村一瓦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己7只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关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2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