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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邵某某等10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诉刑诉〔2019〕9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虎”,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煤气阿烽”,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西墟**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3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街道**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丙、鲁某某、陈某乙、施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十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十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余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经事先预谋,采用由被告人赵某某从上家潘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三被告人各自发展下线会员并共负盈亏的手段,将共计人民币630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被告人鲁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朱某某、陈某丙及谢某某、邵某某、张某乙用于投注及继续发展下线。其中2019年4月8日至同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丙在上述共计人民币80.3万的账号中占成,与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共负盈亏。

2.2019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陈某甲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后,将共计人民币400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被告人施某某及任某某进行投注参赌及继续发展下线。

3.2019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后,将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被告人施某某进行投注参赌及继续发展下线。

4.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从被告人陈某甲、邵某某、赵某某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将共计人民币74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被告人张某甲及沈某某进行投注参赌及继续发展下线。

5.2019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从被告人陈某甲、邵某某、赵某某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将共计人民币23.5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王某某、郑某某、周某甲进行投注参赌。

6.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将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沈某某进行投注参赌。

7.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鲁某某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将共计人民币5万元的会员账号交由陈某丁进行投注参赌。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丙、鲁某某、陈某乙、施某某、张某甲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罪犯档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鲍某某、张某乙、任某某、沈某某、周某乙、王某某、郑某某、周某甲、劳某某、符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陈某丙、鲁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乙、施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子账单光盘、同步录像光盘。

被告人陈某甲、邵某某、陈某丙、鲁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丙、鲁某某、陈某乙、施某某、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丙、鲁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张某甲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邵某某、陈某丙、鲁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甲、邵某某、陈某丙、鲁某某、张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埕铖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丙、鲁某某、陈某乙、施某某、张某甲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九册及补充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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