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郑某某盗窃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衢州市衢江区,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后因吸毒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衢州市衢江区,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区实施盗窃,其中陈某甲涉案金额共计51800余元、郑某某涉案金额50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至**镇**村**号袁某某家,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厨房窗户、客厅木门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盗得人民币20元,在二楼卧室一猪形存钱罐内盗得1元硬币400余元。

2.被告人陈某甲再次窜至袁某某家,在二楼卧室猪形存钱罐内盗得1元硬币200余元。陈某甲先后两次在袁某某家盗得钱款共计700余元。

3.2020年3月12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窜至**街道**路**号**网吧,从吧台内盗得槟榔10来包、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500余元。

4.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老虎钳窜至**网吧,由陈某甲在门口望风,郑某某从窗户进入网吧,盗得电脑配件若干。

5.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老虎钳窜至**网吧,二人从窗户进入网吧,盗得电脑配件若干。事后经郑某某清点,两次共计盗得微星牌1060 5G显卡2个、影星牌1060 5G显卡31个、英特尔牌I5 6402P CPU33个、金士顿牌8G内存条39根、三星德乐牌8G内存条11根、Kingmax 16G内存条8根。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0600元。3月14日晚及3月15日凌晨,郑某某将盗得的内存条和CPU、显卡分别销赃至浙江省金华市、浙江省义乌市,得赃款共计37300元。

6.2020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村**号吴某甲家,用吴某甲放置在窗户上的钥匙打开厨房门进入室内,在卧室内翻找但未找到财物,后被回家的吴某甲等人发现,陈某甲伺机逃离现场。

案发后,上述被盗的内存条、CPU和显卡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乙。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樟潭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上方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21日,陈某甲、郑某某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两把、老虎钳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截图、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乙、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或结伙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陈某甲还属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陈某甲、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秋霞

检察官助理:吴昊琪

2020年7月22 

附件: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