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90061985********,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90061988********,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夫妇共谋以招嫖名义实施诈骗,为此购买银行卡并开通支付宝功能、电话卡、手机,网上订制招嫖诈骗小卡片,陈某甲雇请陈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为其在重庆各地域张贴招嫖广告,郑某某接打招嫖诈骗电话并与招嫖的人进行联系,以多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得逞后,被告人郑某某转移赃款至陈某甲母亲杨某某的银行账户,由被告人陈某甲到银行ATM机上取现。其中,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廖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诈骗5300元;2020年1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被诈骗2300元;2020年1月10日,被害人吕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诈骗24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劭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被诈骗2500元;2020年1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诈骗2300元;2020年1月10日,被害人熊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诈骗2400元;2020年1月23日,被害人程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被诈骗55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谭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被诈骗5500元。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诈骗所得赃款28200元,全用于日常消费。

案发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在湖北省天门市被民警抓获,从其家中查获用于实施诈骗的3部手机、2张银行卡。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等人积极退清所涉全部赃款28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劭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程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供述、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微信等转账信息;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  10 19

附:1.被告人陈某甲电话1347750****,被告人郑某某电话1354593****;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