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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郭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未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福州**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小区**座**梯**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福州**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福州**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2000********,汉族,初中文化,福州**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鹏、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市台江区****酒吧内,得知此前与该酒吧有纠纷的黄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会来。后**酒吧工作人员在酒吧内集合,准备和对方斗殴。后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鹏,被告人王鹏又纠集另外三人(均另案处理)与**酒吧一方的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乙等人分别持木架、皮带、棍子、灭火器等发生互殴。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鹏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2日,**酒吧一方与王鹏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赔偿谅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鹏、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榕公鉴(2019)326号;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鹏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瑛

检察员:蔡志洪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鹏、陈某甲、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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