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办**路**宿舍**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兴义市**物流城**区**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海,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一次延长办案期限15日,从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6日。2020年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从网上购买气动式液体灌装机和制作洗发水、沐浴露的原材料、空瓶,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作洗发水、沐浴露的原材料包装成清扬、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舒肤佳、拉芳、舒蕾等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伙同其姐夫被告人陆某某进行加工、销售。同时,陈某甲等人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黑人茶倍健龙井绿茶牙膏、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云南白药牙膏、六神花露水、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二仙强力野外蚊香、舒适达牙膏、雕牌透明皂、超能柠檬草透明皂、强生婴儿热痱粉、小包洗发水等。陈某甲和陆某某低价销售给望谟县的莫某某、兴义市的吴某某等人,同时,陈某甲、陆某某利用乡镇赶集进行低价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4月17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理局会同兴义市公安局在兴义市木贾街道东贡村何某某家民房、兴义市师苑街二巷3号一楼房内、兴义市师苑街一巷10号一楼房内查获陈某甲、陆某某加工、购买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68885.67元。
(一)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清扬男士750g*6瓶/件,共计138瓶,89.9元/瓶,价值12406.2元;清扬男士养护400g*12瓶/件,共计173瓶,49.9元/瓶,价值8632.7元;清扬男士200g*12瓶/件,共计367瓶,27.9元/瓶,价值10239.3元;清扬男士薄荷400g*12瓶/件,共计120瓶,49.9元/瓶,价值5988元;清扬男士薄荷200g*12瓶/件,共计84瓶,27.9元/瓶,价值2343.6元;清扬女士750g*6瓶/件,共计110瓶,86.9元/瓶,价值9559元;清扬女士薄荷止痒400g*12瓶/件,共计67瓶,46.9元/瓶,价值3142.3元;清扬女士水润养护400g*12瓶/件,共计456瓶,46.9元/瓶,价值21386.4元;清扬女士200g*12瓶/件,共计123瓶,27.9元/瓶,价值3431.7元。上述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77129.2元。
(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被侵权的产品
海飞丝750ml,273瓶,86.9元/瓶,价值23723.7元;海飞丝400ml,333瓶,48.9元/瓶,价值16283.7元;海飞丝200ml,2448瓶,27.9元/瓶,价值68299.2元;潘婷750ml,120瓶,62.8元/瓶,价值7536元;潘婷400ml,311瓶,38元/瓶,价值11818元;潘婷200ml,606瓶,21元/瓶,价值12716元;飘柔精华750ml,36瓶,51.9元/瓶,价值1868.4元;飘柔精华400ml,150瓶,29.9元/瓶,价值4485元;飘柔精华200ml,1592瓶,15.9元/瓶,价值25312.8元;飘柔家庭750ml,24瓶,37.9元/瓶,价值909.6元;飘柔家庭400ml,144瓶,21.9元/瓶,价值3153.6元;飘柔家庭200ml,307瓶,13.9元/瓶,价值4267.3元;沙宣750ml,264瓶,99元/瓶,价值26136元;沙宣400ml,60瓶,59元/瓶,价值3540元;沙宣200ml,445瓶,32.9元,价值14640.5元;舒肤佳720ml,349瓶,36.9元/瓶,价值12878.1元;舒肤佳400ml,224瓶,21.9元/瓶,价值4905.6元;舒肤佳200ml,368瓶,12.9元/瓶,价值4747.2元。上述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277220.7元。
(三)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舒蕾烁金焗油洗发露去屑型规格400ml,12瓶,34.9元/瓶;舒蕾小麦羊绒脂修复洗发露规格400ml,24瓶,34.9元/瓶;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1256.4元。
(四)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拉芳洗发露规格400ml,20元/瓶,664瓶,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13280元。
二、购买后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72084元。
(一)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清扬男士5ml*480袋/件,共计2880袋,0.5元/袋,价值1440元。
(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被侵权的产品
飘柔精华5ml,1500袋,0.5元/袋,价值750元;舒肤佳香皂115g,1368块,4.9元/块,价值6703.2元。上述被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7453.2元。
(三)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黑人茶倍健龙井绿茶牙膏黑人茶倍健龙井绿茶牙膏规格为140克*72支/箱,13.2元/支,总计576支,1个品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603.20元。
(四)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立白椰油精华增白皂规格232克*36块/件,180元/件,11件,1个品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80元。
(五)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规格100克/支*6支/包*8包/件,21.2元/支,共168支;规格180克/支*6支/包*9包/件,32.8元/支,共220支。上述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10777.60元。
(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六神花露水六神花露水95ml、195ml两个品规。规格95ml,8.3元/瓶,160瓶;规格195ml,15.4元/瓶,570瓶。上述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10106元。
(七)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规格3kg,56元/瓶,28瓶;2kg,39.8元/瓶,28瓶。上述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2682.4元。
(八)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产品
拉芳洗发露规格8ml,0.4元/袋,13920袋,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5568元。
(九)广汉二仙蚊香厂被侵权产品
二仙强力野外香蚊香规格5双圈/盒*30盒/箱,5元/盒,78箱,共2340盒,侵权产品货值金额11700元。
(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舒适达多效护理牙膏规格120克,180支,33元/支,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5940元。
(十一)纳爱斯集团被侵权产品
雕牌透明皂规格232克,36块/件,共8件,115.3元/件;超能柠檬草透明皂规格226克,48块/件,共11件,141元/件,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2473.4元。
(十二)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被侵权产品
强生婴儿热痱粉规格140克,258盒,16.9元/盒,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4360.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两辆、手机三部、银行卡11张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别委托书、鉴别报告、商标持有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吴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陆某某未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68885.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露
检察官助理 龙桂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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