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5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次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久治,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在平阳县鳌江镇**花苑**幢**号**便利店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平阳四副头”的形式供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112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负责赌场的计算赌博输赢、抽取头薪等,被告人陈某乙提供场地用于开设赌场并收取费用。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该赌场在平阳县鳌江镇新港花苑3幢9号佳选便利店内被公安民警查获,查获参赌人员6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1445元,被告人陈久治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收缴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陈某丁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久治、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久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久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高峰
检察官助理 戴 国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久治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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