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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文江、陈某乙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陈文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地宜章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文江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分别贩卖毒品冰毒给何某某、宋某某、谭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文江参与贩卖毒品冰毒给何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下午18时许,何某某、陈文江、陈某乙吃完饭后在**镇凯旋门对面的足浴城泡脚时,何某某问陈文江买5克冰毒要多少钱,陈文江微信联系陈某甲,陈某甲说要500块钱一克,随后,何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分两次转了2500元钱给陈文江,陈文江收到钱后通过微信提现到银行卡上,再通过支付宝直接把2500元钱转账给了陈某甲,陈某甲收到钱后,在**镇**村陈某乙家把毒品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拿到毒品后拿出一点毒品请陈文江、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吸食。后被宜章县公安局查获,现场从何某某裤左口袋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称量净重2.9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5月24日16时许,“忠义”打电话给宋某某说要购买毒品,于是,宋某某联系陈某甲说要购买200元毒品,并用微信发了200元钱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到钱后把用塑料包装的冰毒放到笆篱镇宋家的一个老房子上,后电话告知宋某某,随后,宋某某告诉“忠义”去那里拿冰毒。

3.2020年5月3日下午16时许,谭某某打电话给陈某甲,说要购买200元冰毒,陈某甲拿到毒品冰毒后打电话给谭某某,要他在**镇至**镇的小路上等,随后陈某甲开着摩托车过去把毒品冰毒约0.1克给了谭某某,谭某某付了200元现金给陈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文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一包(净重共计2.98克);

2.书证: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宋某某、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文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疑似毒品称量及取样等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疑似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2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在其位于宜章县**镇**村第11村民小组的家中容留陈某甲、陈文江、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甲、陈文江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文江、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文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文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文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文江十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文江、陈某乙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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