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又名陈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现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等人因陈某戊过生日在陈某戊家吃饭喝酒,期间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时车灯照射到陈某己,陈某己因此与黄某某发生口角并上前使用塑料凳子打砸黄某某的摩托车车灯。后联防队陈某庚等人巡逻至陈某戊家附近听到有吵架便进入陈某戊家庭院,黄某某向陈某庚说起其摩托车车灯被打砸的事情,陈某庚质问为何打架并打了黄某某几下,被告人陈某丙见状便上前殴打陈某庚,陈某甲随即从地上拿起一瓶玻璃啤酒瓶朝陈某庚砸去、陈某丙也持塑料凳子殴打陈某庚,造成陈某庚受伤。经陵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庚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日,陈某甲、陈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丙已向被害人陈某庚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谅解书、收据、欠条等。
2.证人证言:陈某戊、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宝英
书 记 员 符芳菲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20897****;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21786****;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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