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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丙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4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3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温岭市**有限公司承包了新湖双溪春晓房地产项目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的挖土清运工程,杨某甲系负责人。同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与被告人潘某甲、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从杨某甲处谋取利益,以承包挖土项目为由,通过堵截泥浆运输车等方式阻碍挖土清运工程正常运行,以此要挟杨某甲签订了110万元人民币的挖土协议。2017年8月29日、2019年1月31日温岭市**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6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告人林某某。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5万元人民币,实际上被告人均未参与该工程。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金华永康市**东路旁**市场内的**店隔壁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丙在杭州市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带回温岭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警单详情、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车辆档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王某丙、谭某某、杨某乙、王某丁、李某某、陈某戊、夏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及同案犯潘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怡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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