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伙同李某某(在逃)经谋密电鱼后,由陈某甲找来电瓶、机头、捞缴等电鱼工具,与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到平南县上渡街道河口水闸附近,乘坐一条小木船在河口水闸河段附近,在禁渔期使用电力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罗非鱼、蓝刀鱼等水产品共1.48公斤。后被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渔业行政处罚案材料、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伙同他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