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初中毕业,原固始县**区**社区支部委员、**社区**居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区**社区**居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区**社区**居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汉族,高中毕业,原固始县**区**社区**居民组文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区**社区**居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6********,汉族,初中肄业,系固始县**区**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区**社区**居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陈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30日将陈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固始县国土资源规划局征收原固始县**乡**居民组的土地时,在**路南侧给**居民组预留了长50.35米的门面房地皮。2010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代表**居民组与被告人刘某甲签订协议,将该地皮以9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甲。刘某甲购买该宗土地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分别支付给刘某甲24万元入股合作开发建设。2011年8月,该四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330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土地转卖给刘某乙等人。该宗土地卖给刘某乙等人前,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四人对土地进行了平整,支付土地赔青费9万元、土地平整费20万元、拉围挡费16万元、修路费22万元、赔陈某丁修路款8万元、陈某戊工资费5万元,共支出80万元,非法获利15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退缴违法所得1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洪斌
检察员:何 欢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7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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