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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华某某贩卖毒品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土匪”,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号。1996年7月29日因抢劫罪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号,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镇**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仁、陈某乙、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仁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乙、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从中获利,具体为:

1、2019年7月至8月期间, 陈某乙先后8次向陈某甲仁购买毒品冰毒,交易毒品地点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领秀国际售楼部门口路边,每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或350元。 

2、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多次在其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上伙张9栋的家中向陈某甲仁购买毒品冰毒,每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或350元。 

3、2019年8月5日,付某某在李某某的家中先后两次向陈某甲仁购买毒品冰毒,每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4、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先后4次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南城宾馆门口路某某陈某甲仁购买毒品冰毒,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元至300元不等。

二、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谭某某,另外通过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从中获利,具体为:

1、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谭某某先后3次在其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号的家中向陈某乙购买毒品冰毒,每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2、2019年7月至8月期间, 刘某某先后8次通过华某某向陈某乙购买毒品冰毒,交易毒品地点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领秀国际售楼部门口路边,每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00或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仁多次向某某贩卖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乙、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陈某乙与华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中,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华某某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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