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某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镇某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网络APP某圈在网上成立俱乐部,后其邀集陈某乙、杨某甲也加入。俱乐部分为某狼俱乐部、某某人生俱乐部、某某军俱乐部、某某冲冲冲***俱乐部。陈某甲负责某狼俱乐部、某某军俱乐部,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某某人生俱乐部,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某某冲冲冲***俱乐部。该四个俱乐部组成联盟,由陈某甲负责管理和记账。2019年4、5月份,陈某甲邀请鄢某甲(另案处理)帮其某狼俱乐部上分、下分。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邀集各俱乐部成员在APP某圈软件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结账。每次赌局由陈某甲组局,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带入俱乐部成员参与赌博,赌博时间为二至三个小时,每次赌局资金在数万元。自陈某甲等人利用某圈APP网络软件开设赌场以来,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从中各盈利约二万元,鄢某甲盈利三千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杨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杨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告人已由公安机关追缴了各自犯罪所得赃款二万元。
综合全案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陈某乙、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在家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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