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身份证号码13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 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身份证号码1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在未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陈某丙、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冒用曲阳恒大绿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南水北调征地的名义,在定州市清辛庄村南唐河河道内非法采砂。经河北省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鉴定:采矿区内建筑用砂动用资源储量125972立方米(约33.82亩)。经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采建筑用河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33748元。案发后陈某甲、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强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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